中公浙江人事考試信息網·浙江會計取證考試網溫馨提醒您關注浙江注冊會計考試快訊【2020年稅務師《稅法一》考試高頻考點總結】
稅務師考試還有馬上就開考了,學習時有哪些高頻考點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下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為大家的稅務師考試保駕護航,一起來看看吧!預祝各位考生都能金榜題名,順利拿下稅務師!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1.生產(含視為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1)自產銷售: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2)自產自用:
①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提示】視為生產行為—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進口報關單位或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進口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4.零售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鉑金首飾、超豪華小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1)生產、進口和批發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鉑金首飾時不征收消費稅,納稅人在零售時納稅。
(2)對超豪華小汽車(不含增值稅零售價格130萬元及以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5.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卷煙批發商)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卷煙批發商)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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