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1.準予離婚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己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以上是婚姻法關于如何確定感情確已破裂作出的相關規定。如,甲以沒有感情基礎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離婚的限制性規定
對軍婚的特殊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女方的特殊保護: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離婚的經濟補償和離婚的過錯賠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甲經常家暴妻子乙,乙憤然與隔壁老王同居,如果導致離婚,此時不存在損害賠償的問題。再如,甲與妻子乙發生爭執,甲一記耳光導致妻子乙右耳失聰。妻子乙起訴甲賠償醫藥費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元,但未提出離婚請求,此時法院不予受理。
此部分知識點常以案例形式考查,需重點把握離婚的條件以及離婚的經濟補償和過錯賠償的條件。例如下面這道題目。
1.關于離婚的條件,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在女方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可以提出離婚
B、雙方感情破裂的標準不包括分居
C、協議離婚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都親自到場辦理離婚登記
D、對方被宣布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而離婚
本題旨在考查離婚的條件,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很容易得出答案為D選項。
以上就是我們對于離婚相關法律規定的介紹,希望通過以上介紹能夠幫助大家掌握這一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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