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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浙江人事考試信息網·浙江法考網溫馨提醒您關注浙江法考刑事訴訟法【浙江法律職業資格考試:2019法考主觀題【刑事訴訟法】重點知識二】
(一)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1.外逃案件的缺席審判
(1)適用條件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程序要求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3)管轄
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4)法律援助辯護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5)缺席審判的救濟
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 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 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 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2.審判障礙的缺席審判
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3.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審判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4.缺席審判程序的理論問題
(1)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意義:有利于我國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相融合、銜接,補強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彌補《刑事訴訟法》在打擊腐敗犯罪程序之后的缺陷,為我國在國際上追贓追逃提供法律依據。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懲罰犯罪、挽回損失。
(2)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正當性挑戰與法理基礎:
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告人庭審時在場的權利,不利于控辯平等對抗的刑事訴訟構造的形成;被告人庭審時不在場對于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有負面作用。
被告人庭審在場權利的處分,放棄出庭(體現在外逃缺席的送達要求、審判障礙缺席的同意或申請);法庭審理階段的強制辯護,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刑事訴訟三角構造的形成;賦予了重新審理的救濟機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防范了案件事實認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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